用法治力量服务金融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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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栗玉晨

  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既需要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夯实金融稳定的基础,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又需要结合金融经济的供需机制及发展现状,综合运用金融司法案件、审判职能延伸、金融司法数据等司法工具,针对金融债权清偿、中小投资者保护、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等重点领域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金融法治环境的提升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用法治力量服务金融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第1张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在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举措和成果。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金融证券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其中包括“明天系”“安邦系”“泛亚”“康美药业”等一批特别重大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多发,2022年起诉3万余人,受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一项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发展稳定。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有待提高,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的风险仍在不时发生。从“伪金融”“假私募”等非法集资,到打着“养老投资”旗号四处行骗;从地下钱庄洗钱,到操纵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内幕交易,金融证券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方面,需要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夯实金融稳定的基础,处理好促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巩固经济恢复向好势头,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需要结合金融经济的供需机制及发展现状,综合运用金融司法案件、审判职能延伸、金融司法数据等司法工具,针对金融债权清偿、中小投资者保护、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等重点领域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金融法治环境的提升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9年6月,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审理依据;从修订金融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到出台惩治电信网络诈骗17条意见,再到研究制定骗贷、洗钱、证券犯罪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法治体系取代多重利益相关者的无序介入,以“断卡”“断流”“拔钉”行动,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和关联黑产,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金融犯罪行为,维护了金融监管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以法治力量服务金融安全和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机制,推进多部门协同。比如,要想全链条追责证券犯罪,就需会同中国证监会开展执法司法合作,高效专业斩断“割韭菜”黑手;要想让追赃挽损获得最大成效,就要会同公安部门探索先行处置、代管托管等机制,最大限度挽回公众财产损失。在此基础上,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以案释法引领理性投资,提高防骗“免疫力”。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求,依靠法治力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中国号巨轮就一定能够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