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分手费价值超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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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 邵冰燕

  A股再现天价离婚。

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分手费价值超40亿元” 第1张

  长春高新 IC 资料图

  1月11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000661.SZ)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称,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此前持股约8.56%。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先生持有公司463.16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分手费价值超40亿元” 第2张

  来源于此次公告

  二股东、子公司总经理离婚,分手费价值超40亿元

  根据长春高新1月11日收盘价计算,长春高新报收133.41元/股,跌3.29%,总市值为540亿元,以当日股价计算,分割股份价值超40亿元。

  此次公告介绍,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王思勉共同承诺,自本次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发生后,金磊、王思勉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长春高新股份,则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据悉,长春高新创立于1993年,于1996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旗下包括金赛药业、百克生物、华康药业、高新地产四家公司,其中以生长激素为主营业务的金赛药业是其营收和利润的主要来源,长春高新也因此被称为“激素茅”。

  据长春高新去年三季报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约106.82亿元,同比增加10.73%;归母净利润约36.12亿元,同比增加4.27%。前三季度子公司金赛药业的业绩贡献最大,收入81.18亿元,占总营收的比重约75%,归母净利润35.24亿元,占总归母净利润的比重达到约97%。

  金磊是谁?据长春高新2023年半年报,金磊是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持股8.56%。大股东为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法人,持股18.84%。

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分手费价值超40亿元” 第3张

  来源于2023年半年报

  此外,据金赛药业官网显示,金赛药业成立于1997年,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金磊是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席科学家。1994年赴美留学,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药物化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创建长春金赛药业。金磊是国内生长激素研发的引领者和长效重组人生长激素的开拓者,在金磊的带领下,金赛药业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推出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和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打破了进口产品垄断市场的局面。2014年,金磊带领团队研制上市长效重组人生长激素并实现产业化。

  此前,金磊因自身行为使公司股价大跌,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据此前公告显示,2020年9月12日,金磊作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长春高新主要子公司金赛药业董事兼总经理,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相关业绩预计且未就减持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发表了有关金赛药业经营业绩与个人减持长春高新股票计划的言论,上述言论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长春高新股价于2020年9月14日出现盘中跌停。深交所对金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此次公告还介绍,王思勉除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外,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A股频出天价离婚案,证监会已加强减持监管工作

  2023年A股市场已现多起天价离婚案。其中宣布实控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离婚的A股上市公司包括三六零(601360.SH)、科信技术(300565.SZ)、卓胜微(300782.SZ)、彤程新材(603650.SH)、富邦股份(300387.SZ)、回天新材(300041.SZ)、赛腾股份(603283.SH)、邦彦技术(688132.SH)、国光股份(002749.SZ)等,均出现了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股份减持方面的监管正进一步加强。

  在去年7月,证监会曾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一事发声。证监会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去年8月18日,证监会还发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 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在减持方面,证监会强调要完善股份减持制度,加强对违规减持、“绕道式”减持的监管,同时严惩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表示,《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此外,去年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